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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之前,原微软副总裁李开复跳槽,投奔Google后,也遭到微软诉其违法,曾在网络与媒体上引发一场声势浩大的讨论。当时李开复表示,他没有向Google透露微软的任何商业机密,Google也声称告诉李开复在工作中不要使用微软的商业秘密。华盛顿州的一名法官已经临时裁决李开复在Google不能从事与原来在微软的工作相竞争的工作。但是,仍然有法律界论者认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所依据的逻辑是,即使承诺不利用前雇主的专有信息,在实践中这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他说,人们不可能切去或关闭一部分大脑。
无须讳疑,两起事件放在一起考量,提出的要求是,在当前的语境下,如何评价和衡量一位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所谓职业经理人的定义,比较权威的由哈佛商学院作出,即指在一个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承担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法人财产拥有绝对经营权和管理权,由企业在职业经理人市场(包括社会职业经理人市场和企业内部职业经理人市场)中聘任,而其自身以受薪、股票期权等为获得报酬主要方式的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简单来讲,职业经理人就是凭能力凭业绩吃饭的人,但不是凭资本吃饭的人,换言之他们是凭人力资本吃饭的人,而不是凭货币资本吃饭的人,这其中“责任”和“增值”是关键词。
应当说,职业经理人的职责定位是以其良好的职业境界、道德修养、专业管理能力,合理利用企业的资源,帮助企业获取最大的利润,从而把企业不断推向前进。“责任”和“增值”其实为经理人的职业化提出了相对具体的双重标准:一方面,在技术角度,职业经理人的目标就是通过资源整合,使企业利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并使绩效呈最佳发展态势,不断“增值”;另一方面,从道德角度看,职业经理人就是要忠诚自己,忠诚自己的职业,然后才有可能忠诚自己的事业,才可能忠诚公司的事业。如果说职业经理人挖脚是为了保证在新环境能够大展拳脚,那么将老东家商业信息泄露、并为自己谋求利益则表现得很不“忠诚”。
著名劳动法专家、律师左翔琦曾表示,在美国,职业人对自己的职业道德非常看重,不会背地里去做美国法律不允许他做的业务。如果那么做了,个人肯定会失去自己的商业价值,而且会影响到企业的形象、信誉和声誉一败涂地。而赛迪顾问的一位专家也表示,一个称职的经理人有三件事情不能去做:1.投奔业务冲突的竞争对手;2.背后恶意攻击老东家;3.主动挖老东家的墙脚。尽管国内目前主要依靠道德层面的约束力去控制,加上相关的法律条款目前还不完备,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势必将与国际接轨。
事实上,职业经理人在中国的历史并不算长。仅就目前而言,职业经理人的现状与水平正处于一种参差不齐、鱼目混珠的状态,正处在一个亟需完善和增强约束的阶段。很多职业经理人的黯然退场,给这个职业也平添了几分沉重和无奈。这个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仅仅需要人们的呵护与扶持,更需要职业经理人自身的道德约束与自我控制。只有在投资者和职业经理人彼此真诚合作,成为鱼水关系而不是油水关系,成为重用关系而不是利用关系的前提下,前述状态才会改善。
从某种角度上看,我们可以说职业经理人是游离于道德与利益之间的特殊群体。由于约束机制的不够健全,很多时候甚至是法律条文亦难解决这一群体的困惑与尴尬。纵观种种因职业经理人引起的纠纷,其容易引起公众注意,并容易演变为公共事件的根源也在于职业经理人身份所处的模糊地位。
有识之士曾指出需要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这一现实问题,这的确是一种大的趋势。但是,众所周知,法律是最后底线,道德才是行为规范的最高要求。目前,所有因职业经理人而起的纠纷,虽然归根到底是利益之争,但是在形而下层次上表现出来的是法律之争,在形而上层次上表现出来的就是道德之争。如果一味依赖于尚未能完全完善的法律途径,放弃对职业经理人道德标高的要求,只能导致对这一群体的规范走向一种更为接近底线的境界。
因此,职业经理人在具备专业水平、管理经验、创新意识等基本素质的同时,职业道德尤为重要。敬业、忠诚、责任感这些都是对职业经理人品德的要求。支撑职业经理人的不是名誉,也不是利益,而是责任,面对员工的责任,面对老板的责任。这种责任支撑着经理人一步一步走下去。同样,忠诚是职业经理人很重要的一个品德,要忠于自己所选择的事业,忠于自己的企业,只有建立在这种忠诚的基础上,才能在自己的岗位上扮演称职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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